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何某(男,39岁,某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5年9月13日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的白酒倒出半碗(约半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15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县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时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______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即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放弃职守,造成9名在押人员潜逃的严重后果,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四百条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另外,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玩忽职守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只能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天泉市政府为周某办理了地处水湾村某地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水湾村委会不服,向天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天泉市政府为周某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原告称,周某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周某没有向水湾村提出宅基地申请,也没有周某单位同意的证明。天泉市政府将这块所有权归水湾村的土地为周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属于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天泉市政府为周某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天泉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为周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