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点:
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掌控设计变更;
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2)缺点:
1)项目设计-招标-建造的周期较长,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
3)不易控制工程总投资,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
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