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公司与企业的关系。
【正确答案】在公司与企业的关系问题上,法学和经济学的观点差异很大,即使在法学研究领域,国内外学者的着眼点也明显不同。国外法学研究者通常回避企业与公司关系的命题,然而,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却热衷于对企业与公司关系的讨论,这种状况或许主要是国情使然。经济学和法学毕竟分属于不同的学术领域,两者系从不同角度研究企业和公司现象,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专业术语作为研究工具,这使得两者的研究结论有所差别。经济学上的企业被定位于一种能够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或者单位。法学更关注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关注于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法学界通常认为,公司是企业的特殊表现形式。即在逻辑学上,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这种看法的确反映了企业和公司关系的通常状况,但却未必周延和周到,未必合乎各国公司法发展的现状。
   首先,公司不仅是一种社会组织体,还具有权利客体的属性。法人实在说和法人拟制说只是对公司本质的不同理解,但都不否认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的地位,即均承认公司具有人的属性,可以起诉、应诉并拥有自己的财产。企业不仅可能是某种经济组织,还可以是某种总和财产,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双重属性。企业是包含法律主体和权利客体在内的复杂概念,它不仅可以用来表示某种主体地位,有时还专指某种权利客体,有时甚至仅代表一份营业资产,如当使用企业并购的概念时,“企业”一词就已表现出权利客体的某些属性。因此,单纯地将企业归类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忽视企业可能包含的权利客体属性,不能契合于现代商业发展的需求。
   其次,公司不仅是实现经济职能的手段,还可能用来实现某些非经济职能。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得基于任何合法目的而组建公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营业是公司的通常职能而非全部职能,公司还可用以实现诸如政治、宗教、文化、艺术等诸多非营业目的,甚至不能排除政府组织采取公司的运行模式。当然,诸多例外情形的存在,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公司主要承担营业职能的事实。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体,只承担营业职能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
   再次,企业主要作为经济学概念,它强调组织内部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配合。就企业内部关系来说,分为两个角度的分析,一是企业诸多要素的相互关系,二是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企业侧重于描述企业的各种要素之间的组合,如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各种劳动要素之间的关系等,企业的概念没有回避产权关系,但却将产权关系置于不很重要的地位。企业关系更关注企业效率。就法律关系层面,它涉及管理层与公司、股东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监督、管理。公司主要作为法学概念,更强调企业关系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尤其关注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就前者来说,主要表现为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就后者来说,主要体现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外延上,企业关系比公司关系更为广泛。
   最后,仅就企业作为组织体的地位来说,企业与商人的概念基本重叠,可成为公司的上位概念。我国采用民商合一体制,商人很难成为统一的法律概念。相反,在经历了数十年的非公司制时代以后,中国社会习惯性地接纳了“企业”和“企业法”的概念,十分重视企业的主体地位。派生于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又巩固、强化了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体的社会观念。尤其在探讨政企分开的问题上,企业可能成为具有独特价值的法律概念。然而,在公有制经济结构中,永远无法割断政府与企业在产权和管理上的连接,国有企业无法像私有企业那样进行自主经营。只有确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理念,才能尽力阻挡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尽力保证企业的独立经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