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11岁)和李某(25岁)为同父同母的兄弟。但是李某自幼被他人收养,与生父母断绝了来往。2003年10月,一起意外车祸使得王某的父亲丧生,母亲(黄某)残疾,从此王某生活无着。万般无奈之下,王某经多方打探,找到了李某,请求李某顾念兄弟之情,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费。李某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王某在失望、气愤之余,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王某要求李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2) 黄某能否因为自己生活困难,要求李某与其养父母解除抚养关系并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3) 如果经过此事后,李某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李某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1)不应支持。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王某与李某的兄弟关系因为李某被收养的事实而解除,李某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不能。收养关系的解除,在养子女成年之后,只能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或根据一方要求解除。本案中,李某已经成年,其生母黄某不能要求李某与其养父母解除抚养关系。另外,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黄某也不能因为自己生活困难而要求李某承担赡养费。
   (3)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以,李某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