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鞭炮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9月 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购进生产原料200吨, 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 取得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货款200万元、 增值税款34万元; 另支付运输费运费不含税价2万元,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具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辅料, 价税合计金额10万元, 销售方到当地税务局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将80万元已入库原料运往B厂委托加工成简易鞭炮产品, A厂收回时支付B厂加工费, B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8万元, 增值税税款1.36元; B厂交付简易鞭炮产品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B厂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 ;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简易鞭炮产品的一半继续加工生产成高档鞭炮成品销售;
(5) 全月 销售鞭炮的成本加利润300万元(不含增值税、 消费税) ;
(提示: 鞭炮焰火消费税税率15%; 成本利润率10%; 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了认证。 )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B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B代扣代缴的消费税=[(80+8) /(1-15%) ]×15%=15.53(万元) 。
A厂当月 应自行向税务局缴纳的消费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 对使用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就需要对所耗用的已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扣除, 因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可直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缴纳消费税=300×15%-15.53×50%=37.235(万元) 。
A厂当月 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4+2×11%=34.22(万元);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3) ×3%=0.29(万元) ; ③加工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 当月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00×17%-34.22-0.29-1.36=15.1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