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1998年4月1日,栗园村村委会与本村农户刘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集体的耕地A地块交由刘家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99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2012年5月1日,刘家与相邻B地块的承包户张家签订合同,约定:刘家有权在B地块取水浇田,每年支付2000元。刘家未对该权利申请登记。6月1日,刘家到B地块取水时,张家以刘家取水的权利未登记为由,不允许其取水。
2019年4月1日,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本村农户李家,双方约定:李家有权于2019年4月10日至2030年3月31日使用A地块,每年支付500元/亩;刘家应于4月10日前交付A地块。4月5日,本村农户赵家得知刘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李家,于是找到刘家,请求刘家将A地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自己,并表示愿意每年支付700元/亩,刘家遂与赵家签订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A地块。次日,李家发现赵家在使用A地块,要求赵家返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家不允许刘家取水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等。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当中,刘家到B地块取水的权利属于地役权,该地役权自刘家和张家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张家不能以权利未登记为由不允许刘家取水。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刘家与李家之间关于李家使用A地块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刘家与李家之间关于李家使用A地块期限的约定部分有效。 理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该期限的部分无效,未超过的部分有效。根据栗园村村委会与刘家的约定,刘家对A地块的承包期为199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而刘家与李家约定李家有权于2019年4月10日至2030年3月31日使用A地块,刘家与李家约定的期限超出了承包期的期限,故该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李家有权要求赵家返还A地块。 理由:承包合同通常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李家在其和刘家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时即取得了A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后与刘家签订合同并交付的赵家是否是善意第三人。赵家已知刘家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了李家,所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作为A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李家有权要求赵家返还A地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