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51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建设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该以简单坚持合同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故A项错误,B项正确。此外,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而非“应当追加”,故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