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查:刘某,15周岁,系私自借用其叔叔的汽车出去办事。经过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出院后,每次见到汽车就吓得直哆嗦,经医院确定,已经轻度精神分裂。则:
多选题 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问题。赵某、刘某均违反了交通规则,致使行人高某受害。赵莱、刘某虽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他们的行为导致了高某不可分割的损害,故他们应对高某的受害负连带责任。又因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刘某的父母应对刘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多选题 设高某的亲友状况如下,且均不愿担任监护人,下列选项中应当担任其监护人的是: 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认定问题。高某已成为精神病人,需要为其设定监护人。依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于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题中,高某的监护人本应由其妻王莱担当,但王某自身已失去了自理能力,依据《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因王莱不具有监护能力,应由高莱的父母作为高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