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
2015年8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1)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2)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正确答案】无
【答案解析】(1)根据法律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因为丙是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