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未经注册,且末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