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选址要求,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内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