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三于2005年2月14日表示将赠与李四2万元,且已实际支付李四4000元,同年3月20日,李四在与张三之子张某的一次纠纷中,将张某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题符合第(1)项的情形,张三可以撤销赠与,A选项正确;张某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撤销赠与,除非《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B选项错误;撤销赠与合同后,已支付给李四的4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张三可以要求返还,C选项错误;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即2006年3月20日前,而不是自赠与之日起1年,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