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首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金银首饰及金银镶嵌首饰。当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纯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 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随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与所售货物分别核算,取得含税销售额1万元。
   (3)将自产黄金项链5条作为礼品赠送国外前来参观的客户,每条成本0.2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6/%)。
   (4)购进已税宝石一批,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万元,本月有60/%用于连续加工宝石饰品并销售,另有30/%用于连续加工金银镶嵌首饰,还有10/%库存待用。
   (5)购进标准黄金一批,取得已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28万元,增值税4.76万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0.5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其中注明保险费为0.3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6月应纳消费税额。
   (2)计算该企业6月应纳增值税额(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
【正确答案】应纳消费税额。
   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缴消费税,生产销售不缴消费税;作为礼品赠送的金银首饰,应视同零售,无售价需要组价计税;宝石饰品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对外购已税珠宝、玉石连续加工宝石饰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应纳消费税=20×10/%+1÷1.17×10/%+0.2×5×(1+6/%)÷(1-5/%)×5/%-18×60/%×10/%
   =2+0.09+0.06-1.08
   =1.07(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30+12+20+1÷1.17)×17/%+0.2×5×(1+6/%)÷(1-5/%)×17/%
   =10.69+0.19=10.88(万元)
   进项税额=18×17/%+4.76+(0.5-0.3)×7/%
   =3.06+4.76+0.014=7.8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0.88-7.83=3.05(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