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和钱律师在A公司工作,但由于赵律师和钱律师没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由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4)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正确答案】以上四个方面均有违反《证券法》的地方,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修改如下:
(1)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非审批。中国证监会应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并且核准程序应当公开。
(2)A公司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股票,A公司股票发行应依法由综合类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可采用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律师事务不得由本所无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具体工作,而以有资格律师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4)A公司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应由发行人A公司和承销的证券公司
协商确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