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4月1日,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C商厦、D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E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F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六家公司商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B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公司。C商厦与D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E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F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他们计划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总资本额为1200万元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其他700万元公开向社会募集。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G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G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六家公司首先起草了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是,在大会上,却决议公司不成立。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合法的。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股份总数是1200万元,发起人已经认购了500万元,超过了3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G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如何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了14000元的费用,如何处理?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公司在依法设立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发起人,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一些筹备工作。如果最后公司顺利成立了,发起人的为设立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最后公司没有成立,应该由发起人承担。有多个发起人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欠G有限责任公司的150万元,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返还责任;发起人对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股款,要返还给原主,并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的14000元的费用,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返还责任。向银行的5万元借款加利息,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返还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合法的。 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结合本案,在六家发起人中,有两家是中国的公司,两家合资公司,也是中国公司,已经超过半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