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制度的宗旨在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危险行为使他人承受极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足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而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方可免责。《侵权责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