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86年7月21日夜晚,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英国籍船舶“迈迪斯”轮从英国利物浦驶往中国黄埔港,当时其航速为12涅,航向自东向西。中国籍船舶“青丰”轮也正自黄埔港驶出,当时其航速为17涅,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轮在黄埔港外相遇,并形成交叉相遇局面。“迈迪斯”轮为权利船,当它发现“青丰”轮后,仍保持其原来的航向,并向“青丰”轮连续发出“避碰规则”所规定的信号,告诉对方已进人危险处境,但“青丰”轮毫无反应,致使紧迫局面形成。为了避让“青丰”轮,“迈迪斯”轮采取避让措施向右转向。但此时“青丰”轮并未按规定向右转向,而是向左避让,结果抢越了“迈迪斯”轮的船首,两船发生碰撞。碰撞事故发生后,“迈迪斯”轮向“青丰”轮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遭拒绝,于是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问:(1)什么是船舶碰撞?发生船舶碰撞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2)本案属于何种情形?
【正确答案】(1)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查明船舶碰撞发生的原因,是判明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国际海商惯例和各国的法律和实践,船舶碰撞的原因可归纳为三个方面:①无过失的船舶碰撞,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不能归责于任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以及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在此情形下,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②因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致使对方船舶遭受损害,应由过失方船舶负赔偿责任。③因共有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双方遭受损失根据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青丰”轮违反了《避碰规则》的规定。首先在两轮构成交叉相遇局面时,属于让路船,负有让路义务却没有及时主动采取让路行动。其次在对方轮采取向右转向的行动后,“青丰”轮错误地向左转向,违反了《避碰规则》,因此,“青丰”轮应承担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