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