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禁止性经营活动: 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⑥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⑦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⑩禁止非法收购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