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和评价决策者对垄断引起的市场无效率所采取的政策。
为了消除垄断的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来制止垄断; 可以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对垄断价格和垄断产量进行管制, 利用边际成本定价法等; 另外还可以把一些私人垄断变为公有企业。
(1) 反垄断法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式: ①允许政府阻止合并; ②允许政府分拆公司; ③禁止公司以使市场竞争性减弱的方法协调它们的活动。 反垄断法有成本也有收益。 有时公司合并并不是为了减弱竞争, 而是为了通过更有效率的联合生产来降低成本。 这种来自合并的收益被称为“协同效应”。 如果反垄断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 政府就必须能确定哪些合并是合意的, 而哪些不是。 即它必须要衡量并比较协同效应的社会收益与减少竞争的社会成本, 但政府有时不能足够准确地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
(2) 边际成本定价法。 垄断厂商索取的价格一般都高于边际成本, 而很多经济学家认为, 垄断厂商的价格不应该定得过高, 价格应该正确地反映生产的边际成本, 由此, 便有了边际成本定价法。 在图3中, 在无管制的情况下, 垄断厂商根据MR=MC的原则确定的价格为Pm , 产量为Qm , 价格显然高于边际成本。 在政府管制的情况下, 按边际成本定价法即P=MC, 厂商的价格下降为P1 , 产量增加为Q1 。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 由于自然垄断厂商是在AC曲线下降的规模经济段进行生产, 所以, MC曲线必定位于AC曲线的下方。 也就是说, 按边际成本MC所决定的价格P1一定小于平均成本AC。 因此, 在管制价格下, 厂商是亏损的, 厂商会退出生产。 这样一来, 管制机构陷入了困境, 要么放弃边际成本定价法, 要么政府资助被管制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