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村民甲、乙二人一向不睦。2005年3月7日,二人因为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碴欺负乙,2005年12月30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月,造成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06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227元。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2005年12月30日骨折,2006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就2005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006年4月3日,该赔偿请求权明显已经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因为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