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的律师的做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具体分析如下: AB两项,第8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C项,第10条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D项,第9条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E项,第11条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