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蓝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作出一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1亿元的重大损失。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张、王、范、贾、李五位董事表示赞同,而赵、周两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此时,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A.公司承担,因为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B.全体董事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由表示赞同的五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D.由表示赞同的董事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份公司董事责任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议都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需要对董事的决议行为作出一定约束。《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本题中,董事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造成了重大损失,参与决策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表示反对的两位董事不承担责任。虽然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但这是相对于第三人的规定,而此处是讨论如何对公司的损失赔偿的问题,故不能由公司自己承担这一决议导致的损失。所以,A、B、D项不正确,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