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民事讼讼法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本案是离婚诉讼,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确定被告李佳的住所地是解题的关键。由于被告在海淀区只居住了不到6个月的时间就到丰台区工作去了,所以海淀区显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同理,被告在丰台区也只居住了不到1年的时间,所以丰台区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不存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即被告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朝阳区,该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