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佳和黄健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李佳的户籍仍在朝阳区,而黄健的户籍在海淀区。2人有时住在朝阳区,但大多数时候住在海淀区。结婚6个月后夫妇俩到丰台区工作。2011年2月,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黄健欲起诉离婚,则以下哪个法院有管辖权?______
  • A.海淀区人民法院
  • B.朝阳区人民法院
  • C.丰台区人民法院
  • D.以上三个法院均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民事讼讼法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本案是离婚诉讼,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确定被告李佳的住所地是解题的关键。由于被告在海淀区只居住了不到6个月的时间就到丰台区工作去了,所以海淀区显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同理,被告在丰台区也只居住了不到1年的时间,所以丰台区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不存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即被告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朝阳区,该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