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1)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模式:信托型
当前国际上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模式主要分为四大类:信托型、公司型、基金会型和契约型,四类模式各有优缺点,而信托型是当前国际上的主流模式。我国的信托型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模式是在参照国际主流模式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公司型、基金会型和契约型的基础上构建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两类: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是依据我国法律建立的法人机构,而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依托本企业年金计划存在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受托模式吸收了公司型或基金会型的优点,而年金理事会模式吸收了基金会型和契约型的优势。因此,当前我国的信托型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模式是在吸收国际上信托型、公司型、基金会型和契约型的优点,避免各自缺陷的基础上构建出来的,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
(2)企业年金财务机制:完全基金积累制
完全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增强,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逐渐显现出入不敷出,财政不堪重负的弊端,从而宣告现收现付制的失效。因此,实行以基金积累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年金制度自然地成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性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企业年金制度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功的关键在于,其在明确职工年金缴费的产权、提供工作和投资激励的同时,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引擎。这一时期,养老金制度的功能也从以社会政策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政策为主。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方式:个人账户制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方式包括公共账户制和个人账户制,公共账户制只能与待遇确定型计划结合,以实现适度的代内收入再分配;而个人账户制主要与缴费确定型计划相结合,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受益的制度性关联,增强个人缴费、监督的积极性,并使年金基金具有可携带性。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统一实行个人账户制管理方式,这意味着: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属于个人产权,具有可继承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前依法“锁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4)企业年金计划类型: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相结合
按给付刚性,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计划、缴费确定型计划或二者混合。混合计划是在缴费确定型基础之上,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决策权由职工让渡给企业,也意味着企业将为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承担责任。
(5)企业年金计划举办方式:自愿型
企业年金计划举办方式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以采取强制型和自愿型。如英国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实行强制型,美国的私人养老金制度采取自愿型。在我国,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自愿行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决定,这可以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的效益分配与管理,能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6)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方式:完全市场化
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作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为企业年金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给予计划参与者税收优惠,在遵循市场化的前提下,通过基金营运实现自我平衡;另一层含义是,政府只对基本保障项目进行管理,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其他项目交给非盈利性机构或商业机构负责。政府的职能只限于进行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最后担保,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实行市场化管理方式意味着,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是拟订规则、依规监管;委托外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包括基金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职能,市场化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