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起诉,要求本村村民乙返还其借款1000元。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故法庭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派出法庭人手不够,法庭只指派一名审判员审理此案,且自审自记。案件审结后,该审判员未公开宣判,只是将加盖了该法庭印章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______
  • A.法庭指派一名审判员审理此案
  • B.该审判员自审自记
  • C.该审判员未公开宣判
  • D.该判决书上仅加盖人民法庭印章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故A项符合法律要求。《民诉解释》第261条第3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故B项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故C项不合法。《民诉解释》第262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