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案例四: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0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08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
根据案例四,回答13~16题: |
单选题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题中A项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B项由于双方存在财产协议,因此只能认定工资的约定部分为共有财产;D项属于刘女士一方专用的生活品,属于个人财产。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有效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法意思自制原则,夫妻约定的内容仅要求合法,并不要求必须公平合理。
单选题
张某和刘女士在申请登记离婚时,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做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单选题
如果张某不同意离婚,刘女士诉至法院,下列各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的是 (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D项应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