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各国国内税法都是国际税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1)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税法是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功能不同的两个组成部分。
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各国依据主权制定的国内税法的主要作用是规定对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税。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作用,主要在于规范协调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限定缔约国一方对有关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或程度,另一方面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获得的已经缔约国一方课税的所得征税时,应采取必要的清除双重征税措施,实现对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公平课税的目的。
(2) 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税法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又存在着彼此配合互相补充的关系。
双重征税协定是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国际法律文件,自然与一国单方面制定的国内税法不同,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这首先表现在协定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概念,是协定本身所独有的,而在缔约国的国内有关税法中并不存在或没有单独列出。其次,尽管协定在规定所得种类方面所使用的概念用语,在相当大程度上等同或类似于国内税法上的概念术语,但彼此在内涵或外延上,可能仍有一定程度或范围的差别。因此,从准确地适用税收协定角度出发,应该从两种不同的概念体系来理解协定中的概念和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概念。
但是,双重征税协定又是一种以缔约国双方的国内税法为基础的法律文件。它与缔约国的国内有关税法同时存在着彼此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
首先,协定调整限制缔约国征税权的功能作用,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税法程序才能贯彻施行。其次,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虽然各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但协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某些概念以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规定为准。另外,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在缔约国一方的适用,虽然原则上并不以跨国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已就有关跨国所得承担了纳税义务为前提。但近些年来,为了保证税收公平目的实现,防止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漏洞,有些国家之间缔结此类税收协定也规定协定中有关对缔约国一方征税权的限制规定的适用,以缔约国另一方对纳税人的有关所得或财产价值确实进行了课税为条件,如果缔约国另一方没有对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课税,则协定对缔约国一方课税权的限制规定不适用。最后,在处理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冲突问题上,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的效力地位。
在一些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同等地位的国家,处理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冲突问题则比较复杂。根据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联邦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授权签订的条约,具有同等的国家最高法律地位。因此,在税收条约与联邦税法冲突的情形下,美国采取的是孰后优先的原则,即签订时间在后的税收条约或协定,具有优先于颁布在先的国内税法的效力;修订颁布在后的国内税法,同样有优先于先前缔结的条约的效力。
我国宪法上虽然没有规定国际法优越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但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一般郜确认条约规定具有优先于国内法规定的地位。
但是,双重征税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不能绝对化。目前,跨国纳税人不正当地利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税法滥用”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防范。我国目前在国内有关税法和国际协定的税收规定中都没有关于防范“税法滥用”的特别规定,这样在确认税收协定相对于国内税法的优先适用地位的条件下,跨国纳税人不当利用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比较容易得逞的。“税法滥用”行为并不能给我国利用外资技术带来实际的好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