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的破产预防制度包括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 (1)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②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③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④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⑤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的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的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和解程序执行的基本思路: ①和解协议的内容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是通过债权人的让步来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压力,因而,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一些债权人让步后对债务人经营方面适度干预和监控的内容。同时,破产和解又是一种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的通过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③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干预,以克服司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④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