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刑讯通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通取口供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细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