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以6000的价格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乙。该笔记本电脑本来是甲2011年1月1日购买的,但由于发票上字迹潦草,乙误将购买日期看为2014年1月1日,市值为2000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或日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情形包括五种,分别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其中,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本题中,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以6000的价格将一台市值为2000元的笔记本卖给乙构成欺诈,二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可知,A项正确,不当选。既然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因此,如被欺诈方乙仅变更合同,则可以请求甲减少价款至2000元,故B项正确,不当选。如被欺诈方乙行使撤销权,则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D项亦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本题中,乙误以为真构成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属于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权方式系或起诉或仲裁,而不得单方致函通知撤销。故C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