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与其他财产转让相比较,股权转让没有本质不同。除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者外,应遵循合同自由(自愿)原则,转让方有权选定受让方,有权决定转让条件,此亦即股权之转让权。但是,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为要式法律行为,通常应以书面形式为之,有的国家还要求股权转让须作成公证书。最为重要的是,股权转让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限制。前者构成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后者构成了股权转让的自我限制。自我限制又分为章定限制和约定限制。约定限制,为公司股东签订协议用以限制股权转让,如约定禁止将股权转让给同业竞争者。章定限制,为公司章程设置的转让限制,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的股权应在现有股东之间、按照原股权比例进行转让等。约定限制和章定限制均属于自我限制,但约定限制以协商一致为原则,章定限制则建立在公司股东多数决定的基础上,两者在效力判断规则上存在差异。
对股权转让加以自我限制的原因复杂。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更高程度的信赖关系。股东系为从事长期营业而设立公司,股权转让直接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等,必将影响到股东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稳定存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进股东福利和社会福祉,有利于稳定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维持的商法目的。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多数决定的议事规则,公司多数派股东的意思可直接转化为公司意思,并在事实上构成对少数派股东权利的约束,这容易背离少数派股东的意思,甚至损害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合理限制股权转让,有助于平衡股东的合法权益。
约定限制,是指公司股东以协议形式约定的转让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为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协议形式限制股权转让,自应受到尊重。如果股东承诺在某个合理期限内不转让股权,应解释为股东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尊重该承诺的效力。股权转让系固有权,非依法律规定,不能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转让。如果股东协议明定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应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和股权的财产权本质,应视为无效约定。即使股东协议约定限制转让,这种限制也只在公司股东内部产生约束力,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对公司外部人产生约束力。
章定限制,是指以公司章程形式限制股权转让。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该项限制的效力如何,应根据股东固有权的属性来斟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章。在股东内部关系上,章程类似于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如果设立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的,此种限制相当于约定限制,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时,系按照多数决定原则作出,无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此时,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是否对公司股东均产生约束力,理论上不无疑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未区分设立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成立后修改的章程,笼统确立了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效力。鉴于股权具有特殊价值,按照多数决定原则修改章程时,若构成对反对股东转让权的限制,在解释上,不宜当然视为有效。
原则上,限制转让须出于股东自愿。自我限制与私法自治原则相吻合,原则上应承认自我限制的约束力,无论自我限制采取协议方式还是章定方式,都只在股东内部或者公司内部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不能对公司外的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公司内部约定股东不得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的债权人依然有权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等取得股东的股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