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先生2012年共取得七项收入:(1)1~12月份每月取得工资8000元,12月30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0元;(2)取得中彩收入40000元,当场通过所在省教委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20000元;(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00元:(4)取得保险赔款5000元;(5)转让居住4年的住房一套,取得收入2100000元,该房的购入原值1400000元,买卖住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85000元;(6)取得文化部颁发的优秀文学作品奖奖金10000元;(7)在A国出版图书取得稿酬收入120000元,在B国取得讲学收入8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元和19300元。
(相关资料:不考虑李先生缴纳的“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见下表)
表 1 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1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 2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 3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 4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 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 6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 7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要求:(以元为单位计算)
(1)计算李先生取得的全年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先生取得的中彩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先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先生取得的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先生取得的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李先生取得的文化部颁发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李先生在A国出版图书、在B国讲学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每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因此:
全年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345×12=4140(元);
70000÷12=5833.33(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因此: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70000×20%-555=13445(元)。
(2)①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予扣除。40000×30%=12000(元),12000<20000,所以只能扣除12000元。应纳税额=(40000-12000)×20%=5600(元)。
(3)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因此,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0-140-8.5)×20%=12.3(万元)。
(6)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为免税奖金。因此李先生取得的文化部颁发的奖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7)①在A国出版图书收入,属于稿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0%×(1-30%)=13440(元),其已在A国纳税12000元,因此还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3440-12000=1440(元);
②在B国讲学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40%-7000=18600(元),其已在B国缴纳19300元,因此无需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