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诺基亚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机,将手机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在本题中,孙某买得手机的行为为善意取得,之后孙某将手机赠与林某,林某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而小偷偷走手机后卖给郑某,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所有权仍为林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