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分案申请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U}}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U}},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故选项A正确。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U}}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U}},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U}}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U}}。”《专利审查指南2010》1-1-5.1.1“分案申请的核实”之(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规定:“{{U}}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U}}。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U}}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U}}。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U}}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U}}。”故选项B错误。
C.《专利审查指南2010》5-3-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中规定:“分案申请请求书中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正确,但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的,{{U}}以原申请号所对应的申请日为申请日{{/U}}。”故选项C错误。
D.《专利审查指南2010》5-3-2.3.2.1“国家申请的分案申请的受理程序”中规定:“{{U}}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有误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受理{{/U}}。”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