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6年卷一第12题)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A.《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2.6“具体实施方式”中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由此可知,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并不是必须提供这两个端值的实施例,如提供9.5重量份的实施例也是可以的。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2“清楚”中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叉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选项C中的“技术”类型不明确,应当改为“方法”。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2“清楚”中规定:“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选项D中的主题名称为“化合物”属于产品权利要求,但要求保护的是其用作杀虫剂的应用,两者类型不相适应。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