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3月,甲、乙、丙合伙开了一间咖啡馆,甲以5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设备和技术出资。合伙组织推举乙作为负责人。2012年8月,乙在煮咖啡时被烫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2012年11月,咖啡馆欠债8万元。2013年3月,甲因与乙、丙发生矛盾而退伙。如果甲、乙、丙对上述债务的处理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则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据此,甲、乙、丙作为合伙人,对所欠8万元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选A项。《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乙因烫伤而花去的医疗费作为合伙组织在经营期间所生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可见,选B项,不选C项。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资金、技术、实物、劳务、工业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见,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