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乙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乙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为其朋友丙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丙到期无力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经审查后宣告甲公司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乙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拒不列席的,人民法院有权拘传,并处以罚款
  •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乙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 C.乙应对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 D.乙在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投资于公司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第15条同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