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A厂生产的M型机床是国内驰名产品,为打开国际市场,准备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最终与韩国B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上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 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 20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协议中还规定了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由韩方负责销往中国境外,销量应达到产量的70/%,后双方签订合同,又改为出口产品应达到产量的90/%,合同中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6个月后,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于是中方催告韩方在1个月内缴清并付违约责任,韩方因资金周转不灵,直至3个半月以后才缴清出资。公司成立后,韩方因销售能力不足,只能销售全部产品的73/%,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中方认为对方违约,而韩方B公司认为符合协议规定,不算违约,双方争执不下,中方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韩方B公司则在韩国法院起诉。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B公司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是指合营企业各方对设立合资企业的某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成立的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协议只是一个意向书,不具法律效力。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相抵触时,应当以合同为准。所以本案中韩方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是违约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韩国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因为依中外合资企业实施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双方对合同的看法不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在境内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排斥了外国法院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合营企业具有中国的民事主体资格,而且合营合同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订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生效,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无论从属人管辖还是属地管辖角度讲,其争议都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