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王三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______
- A.原告
- B.被告
-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2)在本诉进行中提起;(3)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参加之诉的原告,但由于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中来,不能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对管辖权有异议,其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而不参加到本诉中来。
本案中,王三对王二和王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她既不认同王大的主张也不认同王二的主张,而是坚持自己的主张,所以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选D。
在继承案件中,通常共同继承是放到必要共同诉讼的角度进行考查的,注意区分。
多选题
如果王平未有上述遗嘱,王二起诉时仅要求与王大平分遗产。则王三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______
- A.原告
-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D.共同原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它的构成条件是:(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包括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具体而言含: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等)。本案中王三和王二属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同一个继承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同一,其与王二的诉讼主张一致,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所以选D。
在继承中,被遗漏的继承人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根据其诉讼主张是否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来决定的:如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就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和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冲突的,就是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