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交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在交易所披露以下( )文件。
Ⅰ.招股说明书
Ⅱ.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Ⅲ.上市保荐书
Ⅳ.审计报告
Ⅴ.律师工作报告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44条规定,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拓展】《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