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3企业法人与丁自然人为发起人,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共设49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甲、乙、丙3发起人已各自认缴实有资本40万元(40万股),丁已认缴实有资本27万元(27万股)。该4发起人已认缴实有资本共计147万元(147万股),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注册资本为490万元,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组建了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名称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定。董事会成员为21人。其他一切手续和条件均已具备。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登记。试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否作出登记的决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作出登记的决定。原因如下。
   (1) 《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而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0万元。低于最低限额,这是不合法的。
   (2)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该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实有资本共计147万元(147万股),低于法定比例35/%,这是违法的。
   (3)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之中,有一条是必须有公司名称。但该公司的名称要等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定,这是不合法的。
   (4)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但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21人,不符合法定人数,因而也是不合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