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与钱某在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一头牛的合同,合同约定,赵某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牛交给钱某。钱某在合同签订时当即支付了价款2000元。但在合同签订时,钱某询问赵某牛的秉性时,赵某谎称该牛秉性温和,其实该牛性格暴烈,经常顶人、伤人。由于赵某与钱某居住地相隔较远,故赵某委托孙某(16岁)将牛交给钱某。6月4日,孙某在送牛的路上,因牛突发脾气,将行人李某顶伤,李某为了治伤,花去医疗费700元。牛交给钱某刚刚3天,牛又将到钱某家的客人周某顶伤,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元。钱某为此于6月11日向赵某主张撤销该合同。问:
(1)赵某和孙某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3)李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周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1)赵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孙某16岁,故该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对于该委托合同,必须经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孙某的父母追认才能有效,如果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间(1个月)内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不确定状态转化为无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赵某将牛出卖给钱某时,故意隐瞒牛性情暴烈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且钱某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的撤销权,故钱某的主张成立。
(3)李某的损失应由孙某承担。其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例中,赵某虽然是牛的所有权人,但孙某是实际管理人,因此应当由实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例中,由于孙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侵权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4)周某受伤的费用应由钱某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例中,因为买卖合同已经生效,钱某是牛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周某受伤的费用应由钱某承担。
【答案解析】[精解]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第54条(可撤销合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第78条(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本案例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是否对孙某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委托合同被孙某的父母拒绝追认,由于委托合同归于无效,故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委托合同的效力不能改变孙某是实际管理人的事实。当然,在孙某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如果委托合同归于无效,孙某如果不知道牛暴烈的秉性,则存在善意无过失情形,此时可以要求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之损失。第二,买卖合同被钱某合法主张撤销,是否会对钱某的侵权责任产生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赵某和钱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牛的真正主人是赵某而不是钱某,赵某此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动物致损,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没有规定为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例中还是应当由钱某对周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合同被撤销,钱某有权要求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