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成公司决定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对另一家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收购计划确定为收购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0%。对于该收购案,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因收购比例超过30%,要约收购期限可以为90日
B.如果收购完成,被收购公司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C.如果大成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无力继续支付收购资金,可以撤销收购要约,但应经证监会批准
D.该收购方案是无效的,因为我国禁止部分收购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证券法》90条规定: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根据该条可知,A项认为要约收购可以为90日的表述是错误的。
该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根据该条可知,B项正确。
该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根据该条可知,C项错误。
部分收购是指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份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的根本区别在于收购人所获得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额的不同。我国并未禁止部分收购,故D项不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