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村的村民A与村委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本村10亩耕地,但是并未进行登记。请问:
(1)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
(2)如果A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B,需要什么条件?
(3)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签订2年后,A想将承包地交回,是否需要村委会同意?交回后,A是否有权要求再承包土地?
(4)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签订5年后,村委会以村里新增人口太多为由要求调整承包地,村委会是否有权调整?
(5)如果A死亡,A的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确答案】(1)《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以登记为要件,因此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A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B,应与B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并经村委会同意。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此A在承包期内有权将承包地交回,只需提前半年通知村委会,不需经村委会同意。自愿交回后,A在承包期内无权再要求承包土地。
(4)《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因此村委会无权以新增人口太多为由调整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A承包的土地是耕地,所以A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