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竹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去房管局办理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2016年6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后因竹某出差,2016年10月20日回家,发现2016年10月1日甲公司又将房屋出卖给穆某,并于2016年10月15日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进行了预告登记,合同约定2016年6月10日办理过户登记。竹某没有申请过户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预告登记失效。既然预告登记失效,则穆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此,甲公司、竹某应当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登记。A选项错误。甲公司与穆某的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尚未登记而无效,这是区分原则的要求。所以B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