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问答题     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理由:《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出租。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丁,违反了《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故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正确答案】本案中,在甲乙丙三人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房屋作价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在本案中,可以对房款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者得房;得房者根据房款数额将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给付给另两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