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 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 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程序不合法之处: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不合法。偷税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见《六机关规定》第1条。
   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不合法。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9条。
   ③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王明不合法。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④王明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不合法。不能要求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不合法,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不合法。赃款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⑦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19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8条。
   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合法。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5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二审人民法院程序不合法之处:
   ①抗诉期满后,人民法院即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不合法。因为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不合法。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