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 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 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 同时登报寻找失主。 某日, 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 遇见领着 10 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 于是, 两人聊起天来, 未顾及小孩, 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 花去医疗费人民币 500 元, 并在脸上留下疤痕。 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 500 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 此时, 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 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 张、 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 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问答题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的无因管理关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 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对于受害人的损害, 应当由刘卓、 张山承担侵权责任, 其抗辩事由不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 刘卓作为动物饲养人, 张山作为动物管理人, 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他们能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李文田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张山是为了刘卓的利益管理该宠物, 在管理中没有重大过失, 该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最终由刘卓承担责任。 因此张山向受害人赔偿后, 可依无因管理之债将支付的赔偿金作为必要费用向刘卓追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