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在回家的路上, 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 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 同时登报寻找失主。 某日, 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 遇见领着 10 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 于是, 两人聊起天来, 未顾及小孩, 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 花去医疗费人民币 500 元, 并在脸上留下疤痕。 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 500 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 此时, 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 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 张、 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 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 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的无因管理关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 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
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对于受害人的损害, 应当由刘卓、 张山承担侵权责任, 其抗辩事由不成立。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 刘卓作为动物饲养人, 张山作为动物管理人, 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他们能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李文田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张山是为了刘卓的利益管理该宠物, 在管理中没有重大过失, 该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最终由刘卓承担责任。 因此张山向受害人赔偿后, 可依无因管理之债将支付的赔偿金作为必要费用向刘卓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