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 )。
依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微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所以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股东委派执行事或者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对股东负责。